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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章和其他内法规,严肃的纪律,纯洁的组织,保障员民主权利,教育员遵纪守法,维护的团结统一,保证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战略部署,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章是最根本的内法规,是管治的总规矩。的纪律是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和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章,严格执行和维护的纪律,自觉接受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加强对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防微杜渐。

  二纪面前一律等。对违犯纪的组织和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组织和员。

  三实事求是。对组织和员违犯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章其他内法规和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制。实施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组织对违犯纪的组织和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纪的组织和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纪应当受到纪责任追究的组织和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组织和员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违反家法律法规,违反和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的十八大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内职;

  四留察看;

  五开除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的纪律的组织,上级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组织,上一级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的外职。

  第十一条 撤销内职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员由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内职。对于在内担任两个以上职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外组织担任职的,应当建议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内职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外组织担任职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

  员受到撤销内职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的职。

  第十二条 留察看处分,分为留察看一年留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察看处分一年的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员受留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籍。

  员受到留察看处分,其内职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外职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恢复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的职。

  第十三条 员受到开除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的外职。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察看以上含留察看处分的,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内职以上含撤销内职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组织的员,应当逐个审查。其,符合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的生活;不符合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员违犯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纪处分。对违纪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同违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同违纪所起的作用追究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纪的行为,对具有同故意的成员,按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在纪律审查发现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在纪律审查发现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在纪律审查发现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处分。

  员依法受到政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员违反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组织作出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生影响的,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员违犯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员资格的,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的,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组织应当按照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的,开除其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察看以下含留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员或者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员所在的基层组织的全体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内职以上含撤销内职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外职的,应当建议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外职。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员对所受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内法规,但是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大政方针,破坏的集统一的;

  三丑化和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和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的历史华人民和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的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的活动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内搞团团伙伙结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条 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落实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和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和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和政府,妨碍和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境外外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境外外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和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隐瞒入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内选举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进行其他违反章其他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员,或者为非员出具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境团组的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境团组的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处理,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介活动的;

  五在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范围内的企业和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管辖业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不辞去现任职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和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使用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家集体或者群众财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家财和群众生命财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厂村居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财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贯彻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一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关于被处分人籍职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员受到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开发与经营矿资源开发利用介机构服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权交易清核资资评估资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境团组或者人员的员,擅自延长在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境团组的员,触犯驻在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家地区的宗教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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