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所在地人民法管辖。
2.专门管辖不得对抗专门法管辖
最高人民法关于铁路运输法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3条规定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等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关于海事法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2条第3条等规定船舶的建造以及码头船坞等固定设施的建造,均由海事法管辖。
最高人民法关于军事法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1条规定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管辖。
3.建设工程案件可以约定仲裁,规避专属管辖及专门法管理
仲裁法第2条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起诉的,人民法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关于诉讼管辖的若干问题
1.专属管辖冲突及级别管辖
如果某项目同时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乡的常见于公路工程,可能生多个有管辖权的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处理,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一个人民法起诉;原告向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管辖。
另外,不动所在地,并不是指项目所在的某个区县或乡,考虑所在地时,同时考虑级别管辖。
最高2018最高法民辖终10号裁定书认为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专属管辖。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000万元,且天公司住所地不在江西省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和级人民法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管辖
2.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专门法管辖
我法系统除了基层法级法高级法和最高人民法的分类外,另设置有专门法,与建设工程可能生联系的专门法有铁路运输法海事法军事法,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由专门法管辖。
1铁路运输法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关于铁路运输法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3条规定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等合同纠纷。
即与铁路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都由铁路运输法专门管辖。火车站候车室等,均视为铁路附属设施,2016赣71民辖终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经审查认为,我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是确定同一类人民法之间案件管辖的依据,对地方人民法与专门法之间的案件管辖则应首先按照专门法的收案范围确定,其次再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解决同类法的管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铁路运输法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管辖。因涉案工程系上饶火车站候车室改造工程,车站候车室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本案当事人因涉铁路附属设施建设而引发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属于铁路运输法专门管辖范围。
2海事法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关于海事法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对海事法受理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与船舶建造相关的案件含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由海事法管辖;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等,均由海事法管辖。
即船舶的建造以及码头船坞等固定设施的建造,均由海事法管辖。珠海2017粤04民辖终224号裁定书认为本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关于海事法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受案范围,该条规定的是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本案的吹沙填海行为亦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行为,虽然规定第55条在列举时未列举到吹沙填海,但列举之后还有一个等字,意思就是说,虽然未列举到,只要是在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进行的工程建设行为,均属于本条规定的工程建设之范围。故本案纠纷应属海事法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海事法专门管辖。
3军事法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关于军事法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1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管辖。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管辖。
法条未说明建设工程案件符合上述情况是全部符合,还是部分符合,但从常理分析,一旦军方提出涉及军事机密,需要专门管辖的,应当归军事法管辖。湖北高2016鄂民辖终59号裁定书认为本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机密级军事秘密,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军事法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军事法管辖。原审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审理正确。
3.专属管辖的案由范围
最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划分如下
实践对适用不动纠纷管辖的是特指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指三级案由项下的全部四级案由,一直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民事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最高1认为实践大量生两地法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单列在本案由项下,意味着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按此意见,四级9个案由都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审理,即应适用不动纠纷的专属管辖。
但最高2017最高法民辖30号裁定书明确本认为,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即最高认为适用不动纠纷专属管辖的案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但不包括同级案由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关于仲裁管辖的若干问题
1.约定仲裁的效力
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规避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的复函称仲裁协议约定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XX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系指XX仲裁委员会;如XX市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约定不明的后果是双方补正,如无法补正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即在双重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提管辖异议,仲裁机构可以取得管辖权。
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应当清晰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仲裁机构可能没有管辖权。
2.仲裁约定是否可以突破专门法管辖
关于铁路运输法华人民和铁路法第32条规定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虽然该条款规定的是运输合同争议可以约定仲裁,并未涉及到建设工程纠纷,但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双方是可以就铁路附属工程约定仲裁管辖的。实践通过仲裁解决的铁路建设工程案件也大量存在,故铁路工程可以约定仲裁管辖条款规避专门法管辖。
关于海事法我于1958年11月21日即成立海事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内外海事争议案件。故关于海事方面的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仲裁规避海事专门法的管辖。
关于军事法暂未搜索到法条及案例,但我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军事法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及其他相关军事法律的规定,一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能有涉密信息达到机密等级,即便约定也是无效的。任何时候,防机密都比合同当事人的管辖争议更重要。
2.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约定有效,实际施工人如何处理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承包人发包给实际施工人没有约定仲裁,或承包人捏造一个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以达到规避仲裁管辖的目的。因各地方法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认知不一,这种方法常能奏效。
但最高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熊道海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森科盐化公司和承包人建安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是,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主管范围。一审法受理熊道海对森科盐化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因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应本着公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合作的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起诉解决纠纷进行了约定,而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青海省,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可继续审理熊道海诉建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最高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不应涉及与承包人约定了仲裁管辖的发包人。
但上述观点似乎没有形成通说,如四川高2018川民辖终22号裁定书认为本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宏帆公司上诉主张依据达正公司与宏帆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途径为仲裁,仲裁地为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华人民和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本案,被上诉人刘基于与达正公司签订的项目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向法提起诉讼,请求达正公司及宏帆公司给付因建设施工承包而欠付的工程款。其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上述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且刘与达正公司双方并未在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即使达正公司与宏帆公司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了仲裁为纠纷解决方式,但上述约定对仲裁委员会并未明确,况且刘并非该合同当事人,该仲裁约定的效力亦不能约束刘。
即四川高认为,仲裁约定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约定并不对实际施工人发生效力。
个人更同意四川高的观点,如按最高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的观点,实际上发包人就可以利用仲裁条款避开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毫无意义。
上述两案例均是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承包人均列为被告的,如果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发包人是否还可以依据与承包人的仲裁约定对抗法管辖?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诉权是经司法解释明确的,应当受到保护,即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管辖约定限制。
3.仲裁第三人
仲裁法未规定第三人,而建设工程案件,经常出现发包人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甚至供货商等多方纠纷,仲裁双方的案件结果与其他各方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通过仲裁确定高额造价,承包人再以高额造价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等,发包人即便知情,也无法申请加入仲裁。又如果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诉前达成仲裁管辖约定,承包人将无法加入仲裁。
另应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即便是法诉讼,第三人亦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更枉论仲裁。
在涉及多方纠纷的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如何考虑未参与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尚有讨论研究的
1 最高人民法民事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出版社 编著,2019年3月第1版,第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