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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日,女王公司与基丰公司的百货分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分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协议,约定女王公司定期卖给百货分公司美容化妆品。双方履行协议一段期限后,协议解除采购协议。双方经对帐确认百货分公司欠女王公司货款2万元。女王公司起诉百货分公司和基丰公司,请求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0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九种情形,其第5项规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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